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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幼儿园里摔伤 园方承担全部责任

2016-04-12 09:05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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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儿童在幼儿园里摔伤 园方承担全部责任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王树恒)作为无民事行为人的幼儿在幼儿园上学,在老师组织教学活动时不慎摔倒受伤,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幼儿园是

儿童在幼儿园里摔伤 园方承担全部责任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王树恒)作为无民事行为人的幼儿在幼儿园上学,在老师组织教学活动时不慎摔倒受伤,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幼儿园是否应该负全责?近日,正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院判决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某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人在幼儿园摔倒受伤负全部责任。

生于2009224的鲍某,在正阳县铜钟镇某幼儿园上学,并实行日托。2015529在上课期间,在老师组织教学活动时鲍某不慎摔倒受伤。致鲍某左上臂骨折,先后到铜钟镇卫生院、正阳县人民医院、驻马店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并行左肱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511月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鲍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鲍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正阳县人民法院,认为鲍某摔倒受伤是因为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对鲍某摔倒受伤负全部责任,并赔偿鲍某各项损失共计7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等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鲍某年仅6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某幼儿园的日托学生,在上课期间摔伤,某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在上课时负有保护幼儿的职责,而该任课教师未能对幼儿充分尽到保护的义务,致使鲍某摔伤,幼儿园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鲍某是日托学生,且是在上课期间,鲍某的监护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幼儿园对鲍某受到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鲍某各项损失共计44979.80(扣除幼儿园先行垫付的6000元)元。判决送达后,幼儿园和鲍某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ly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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