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棵树 获刑八个月
摘要:胡旭渝近期,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邻里之间因一棵树而产生纠纷引发的致人轻伤案件。当事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审理查明,家住确山县刘店镇的
胡旭渝
近期,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邻里之间因一棵树而产生纠纷引发的致人轻伤案件。当事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家住确山县刘店镇的朱某和李某是邻居,由于朱某家的一棵杨树距离李某家的住房过近,对李某的居住产生了一定影响,李某曾多次让朱某把树砍掉。2015年6月24日18时许,李某在本村东南角一“丁”字路口遇见朱某,两人说起砍树的事儿。由于言辞激烈引发争吵,进而发生厮打。朱某把李某摔倒在地,致李某右侧三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