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溺死深水塘 疏于监管均担责
摘要: 少年溺死深水塘 疏于监管均担责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乔玉峰 郭旗)一花季少年在取过土且没有警示标志的鱼塘边玩耍,不幸溺水身亡,疏于监护的家长、疏于监管的所有者、管
少年溺死深水塘 疏于监管均担责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乔玉峰 郭旗)一花季少年在取过土且没有警示标志的鱼塘边玩耍,不幸溺水身亡,疏于监护的家长、疏于监管的所有者、管理者对此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汝南县常兴镇韩寨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在被告万超擅自将鱼塘转包后,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万超擅自转包后,允许受让人挖坑取土,对安全隐患的产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海洋系直接管理者,却疏于管理,明知该鱼塘具有危险性,未在该鱼塘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悲剧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到危险的区域玩耍,对损害结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原告自愿承担较大责任符合其过错程度,应予以认可。被告白成立作为李海洋的雇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三被告应对二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酌定:被告汝南县常兴镇韩寨居民委员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万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海洋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二原告人到中年,儿子溺水身亡,对其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二原告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创伤,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总款项合计为82431.2元,原告请求80000元,不损害三被告利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汝南县常兴镇韩寨居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3333.3元,被告万超承担赔偿责任计款26666.7元,被告李海洋承担赔偿责任计款40000元。下判后,被告李海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ly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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