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应用
摘要:毕宏伟 视听技术作为检察业务实施的最主要技术之一,在检察事业发展、检察业务办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此,本文主要对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提
毕宏伟
视听技术作为检察业务实施的最主要技术之一,在检察事业发展、检察业务办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此,本文主要对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提升检察院工作效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随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的技术规范》的推行,检察系统的审讯监控系统经历了从模拟到数字的阶段。数字化审讯监控系统暨全程录音录像系统的应用对检察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良好效果。一是固定证据,震慑犯罪。二是规范办案,自证清白。全程录音录像也对检察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全程录像被刻录到光盘后是不能剪辑和涂改的,原始光盘当场密封,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调取、复制和剪辑这些资料。三是保密性。依托于三级网建设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信号传输不易截获、破解和篡改。四是具有通信指挥功能,便于多人远程指导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多媒体展示功能。声音、视频、图文等组成多媒体技术的重要成分,与计算机技术结构,形成丰富、客观、真实的媒体文件。一般情况下,检察业务中多媒体主要用于出庭示证,其能够真实、直观地将诉讼过程原始内容充分展示出来,更能获取良好的诉讼效率。收集证据、整理编排与出庭演示为多媒体展示的主要环节,其中须遵循案件发展情况,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指控犯罪嫌疑人的各类证据,如证物、证词等进行全面收集。在完成收集工作后,须根据案件审理内容,进行证据分类、整理,并做好重点突出工作,以此满足出庭示证的需求。最后在法庭进行多媒体证据内容展示,为诉讼效率提升提供可靠保证。
侦查指挥系统。侦查指挥系统集音频、视频、无线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于一体,用于辅助侦查办案的软硬件系统,主要包括“一车、一室、三库、一平台”,即侦查指挥车、侦查指挥室、社会信息查询库、法律政策咨询库、职能管理信息库和侦查指挥平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建立查办案件必需的数据库,为一线办案人员查办案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二是建立快速、灵活的移动侦查指挥系统,实现多点远程审讯、案件讨论、联动办案、远程指挥等功能。它主要通过前端的信息采集子系统(如摄像机视频采集设备、拾音头音频采集设备等)将采集到的音视频信号通过有线、无线方式,发射到办案人员、侦查指挥车或侦查指挥中心,并对重要的音视频信息进行记录存储。
办案人员根据这些音视频信息,可自行决定或根据侦查指挥中心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在整个系统使用过程中,前端采集的音视频信息是整个案件进一步开展的基础,而音视频信息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传输,为办案人员和指挥中心提供了决策依据。
侦查指挥车是多媒体信息的存储、处理、转发子系统,主要完成的功能是现场多媒体信息的存储、转换和转发,对现场采集的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并将转换的信息加密后通过公用网络传送到指挥中心;同时收集的音视频信息存储在大容量的硬盘录像机上,从而完成存储和转发。侦查指挥中心是本系统的核心部分,它主要完成现场信息的接收、解密和还原、转换、保存与显示。为方便领导指挥调度,指挥中心人员把有关现场信息传送到领导的指挥子系统并接受领导的指示,可通过视频、音频或短信方式传达给现场的侦查人员。
随着检察三级网的开通,侦查指挥系统还可以三级网为依托,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远程指挥。数字音视频技术在侦查指挥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为有效侦破案件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提高了检察人员的侦查能力,促进了侦查工作更加高效开展。 (作者单位: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wq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