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7年前命案“凶手”出狱 再审近4年未结案
摘要:吉林省27年前命案“凶手”出狱 再审近4年未结案 48岁的刘忠林遭遇马拉松式的再审。 他是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会民村人。1989年,同村女子郑殿荣失踪,一年后
吉林省27年前命案“凶手”出狱 再审近4年未结案
48岁的刘忠林遭遇马拉松式的再审。
他是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会民村人。1989年,同村女子郑殿荣失踪,一年后尸体才出现,警方锁定他为嫌犯。认罪后,刘忠林多次翻供。案发4年后,一审法院宣判,认定他故意杀人判处死缓。
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本案凭口供定罪,法院采信了对刘忠林不利的证言,对其有利的证言则未采纳。
矛盾最突出的是作案人数。刘忠林供述一人作案,但郑殿荣失踪时唯一目击者——其聋哑侄女的最初证言却称,两个蒙面人将郑殿荣绑走。郑殿荣二哥郑殿臣对北青报记者说,这么多年来,郑家人从未认为刘忠林是凶手。
白菜地里挖出女尸
时隔26年,郑殿臣还记得妹妹郑殿荣被发现的情景,“埋在土里,正脸朝下。头和脚翘起,烂得只剩骨头。肚子往下挺着。裤子和上衣都脱了一半。”
这天是
地是村民老揣家的,去年种的豆子。河套两边都是农田,夹在南山和北山间,一条东西向的大马路穿村而过。白菜地正北面三四百米处,就是会民村。
死者左手腕有一只白色的银镯子,衣服没烂透。郑殿臣认出,这是去年失踪的妹妹。
郑殿荣是个罗圈腿。
失踪那年她19岁。二哥郑殿臣说,那时也有人上门提亲,看她还小,老娘又需要照顾,哥哥们就没同意。此外,家里人也没发现她和谁处过对象,不知道她怀过孕。吊诡的是,警方的尸检报告认定尸体是郑殿荣的,尸体中有胎儿骨髂,孕龄为20至21周。
验尸报告还描述尸体:“头左颞枕顶部距左耳孔上后方
法医分析死因认为郑殿荣重度颅脑损伤,并有呼吸及吞咽动作,被掩埋合并致窒息死亡,从颅骨骨折折伤的性状看,认为钝器打击可以形成。结论:“郑殿荣头遭钝器打击后掩埋致重度颅脑损伤和机械性窒息,系他杀。”
“我老妹死得可惨了。”郑殿臣认为,郑殿荣是被活埋的。
“缺心眼”的杀人犯
郑殿荣丢了一年多无音讯。挖出尸体次日晚,警方带走刘忠林。
刘忠林那年22岁,单身汉,独居,人们叫他“二胖子”。其父在1988年病逝,其母患精神病,1987年走失。他有个哥哥,常年不在家。
刘忠林表哥常春祥说表弟二虎八咭的(方言:傻里傻气):“他缺心眼,脑子转得慢。比如上山拉点木头,有人干也是背着人。他拉到公路边劈。林场抓着也没法罚他。穷!”
也有过人之处。刘忠林买了一个录音机。郑殿臣上他家看过,零件拆了一地,他能装回去。
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显示,刘忠林进入调查视野,是因村民江久英说,郑殿荣失踪前,刘忠林有一天对她说:“小荣子怀孕了,我得领她把孩子做掉。”说完又叮嘱她:“别跟别人说,说出去我就没命了。”刚被拘传时,“刘忠林精神十分紧张。审讯中,刘忠林矢口否认与死者有任何接触,连死者去过其家听录音机的情况也一口否认,声称郑殿荣死与我无关。”
《破案报告》说:“审讯人员讲政策,宣传法律,采取迂回包抄的策略,最后迫使刘忠林开始供认与郑处对象,及发生两性关系,致死者怀孕的经过。这段事实是刘一口气交代的,交代之后,便一口咬定郑殿荣不是他杀的。”警方继续审讯,刘最终“痛哭流涕,交代了作案经过和杀人因素”。
侦查卷显示,刘的供述极不稳定。
刘忠林供述是他一人作案。郑失踪那晚,他拿绳子在村里绑架她,堵住嘴后,用自行车带走,晚上都住他家。第二天他带她上山逛。第三天下午,他把她磕死在石头上,夜里埋在河套边的白菜地里。
有罪供述笔录显示,他的供词自相矛盾:有时说在路上绑架郑,有时说把她叫到玉米地里拽走的;有时说绑架后第三天在山上打死的,有时说带走她当晚逼到地里打死的。
不确定的绑匪人数
案卷显示,刘忠林绑架、杀人和埋尸的过程均无人目击,也无物证可佐证。据其供述,他绑架时看到郑殿荣侄女郑春梅在附近,但后者却说看到的是两个绑匪。
郑春梅是郑殿臣女儿,幼时打错针导致聋哑。她识字少,沟通靠手比划。
警方3次找她做笔录。
第一次做笔录是
周佩兰说,女儿失踪是在
郑春梅不敢追,回家比划给周佩兰。因她“说话不准”,周佩兰没在意,第二天寻人无获。
第一次做笔录,郑春梅描述:“一个人从路上往下(东)去,骑自行车。一个由苞米地出来。两个人都蒙面……两个人过来把小姑的胳膊背到后面,用绳绑上,放到自行车前大梁上,一个人带走了,另一个人跑回苞米地了。”
绑匪究竟是一人还是多人,是本案最大疑点。
1991年1月,辽源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和“被告人口供不稳”将本案退回东辽县公安局。补侦阶段,办案人员于同年4月两次找郑春梅取证。这两次笔录细节大致相同,但对比第一次笔录出现戏剧性变化,她改口称是3人作案。
郑春梅还补充一个没讲过的细节:送完被出来后,她到刘忠林家后窗那儿看见他跟郑殿荣跳舞,她就走了。
走到一院墙拐角,郑春梅看到郑殿荣走来,被从苞米地出来的两个蒙面人绑上,这时又来了一个骑自行车没蒙面拿刀的人,将她带走。
带伤出狱
补侦阶段刘忠林两次被提审,第一次他翻供,第二次又认罪。
同年
至此,笔录已呈现刘忠林“不认罪,认罪,翻供,再认罪,再翻供,又认罪”的现象。
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已经刑满出狱的刘忠林对北青报记者称,在进入看守所之前的10天时间里,他遭到毒打,进看守所后,同号犯人揍他,逼他供述杀人经过。
“我承认杀人,但是(细节)对不上,完了就整我,非得让我对上。问我咋杀的,我就说用菜刀,用木棒,后来又按他们提示说用石头。”刘忠林说,审讯人员用竹签刺他十指,用电热扇烤手,还用铁棒砸他的脚,致右脚大拇指骨折。犯人则是用镣铐打他后背,“到现在腰直不起来。”
最终,他的手和脚带着伤出狱。十指得了灰指甲,右脚大拇指则已缺失。刘忠林说,大拇指骨折处后来恶化为骨髓炎,2005年监狱医院给他做了截肢。
而一审阶段他并没有律师。他回忆,一审法院辽源中院在开庭前通知他请律师,他联系不上外界,不知道怎么找,法院也没指定律师。
担心加重判刑,刘忠林放弃上诉。案件依法报送省高院核准。在此期间,刘忠林仍无辩护律师。
开棺验尸不见尸
刘忠林的哥哥曾为他奔波申诉,后外出谋生,与老家失联。亲友中,高中文化的王贵贞接力申诉,他买了一堆法律书籍硬啃。
王贵贞在2010年撰写的刑事申诉书里写了4条申诉理由。
其一,办案人员涉嫌对刘忠林刑讯逼供。其二,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致残。其三,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法院没有为其指定律师,剥夺了他的辩护权。其四,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刘忠林杀害郑殿荣。
申诉引起吉林省高院重视。
再审合议庭三名法官来自省高院刑三庭,其中一人为孙振伟。
本月16日,郑春梅对北青报记者回忆,一个没蒙面的陌生人将郑殿荣带走。这人长脸、瘦,不是二胖子刘忠林。对其他细节,她已印象模糊。
郑春梅证言为何多次变化?王贵贞分析,郑家人可能受某方面影响,造成她证言不稳定,而她最初的证言,无疑最接近真相。
异常的不单是证言,证物也在消失。
本案再审后,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7月委托辽源中院协调警方进行DNA鉴定,要求找到郑殿荣的尸骨和头骨,与郑殿臣进行亲属关系鉴定。如能找到胎骨,再进一步与郑殿荣尸骨、刘忠林血样作比对,以确定该胎儿与二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辽源中院协调本案原办案单位东辽县公安局来落实。2012年8月,警察来到会民村四组南山挖开郑殿荣坟墓,只见到原来包残骸的塑料布和木板,尸骨和衣物不见踪影。
郑殿臣对北青报记者说,1990年警方完成尸检后,残骸由他和三弟(已故)土葬,埋后第三天,几个穿制服的人找其三弟再次尸检,当时,挖坟和回埋都由他们操作,不让三弟看。郑家人并不知道他们是法院的还是公安的人。
县公安局后来向辽源中院汇报:经核实,警方没有二次尸检,当年提取的头骨和胎骨在案件诉讼完毕后保存十年,后被销毁。
再审近四年未结案
再审就此搁置,至刘忠林出狱,历时1395天没结案。
一个好的信号是,去年12月,代理此案的北京律师张宇鹏接法院通知前去阅卷。但开庭形式和时间依然无消息。今年1月15日,刘忠林出狱前夕,王贵贞致电法官孙振伟。孙称,律师阅卷后还没交辩护词,等收到辩护词法院再研究。
被问及“为何一拖四年”,孙说,时间确实挺长,请予理解。“毕竟是无罪申诉,如果作出无罪判定,影响很大。这个案子必须慎重,不能轻易作出无罪还是维持。再等等。”
被问及“办案是否有延期手续,是否有阻力”,孙答复延期有手续:“对于当事人来讲,我只能说你等结果。办案过程和有什么阻力,说了等于泄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表示:“申诉案的复查可以多次延期,而一旦决定再审,则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刑诉法硬性规定。本案其实是一个早该清理的积案。”
在此前申诉过程中,王贵贞曾举报另有“真凶”。他认为“真凶”可能与埋尸菜地的主人老揣家有关联,案卷有证言显示,老揣两次试图把郑殿荣介绍给他亲戚。但办案人员没追查此事。老揣已去世。
对于“谁是真凶”,郑殿臣也感兴趣,但他说,毕竟是人命的事,没证据不能瞎猜测。
而刘忠林听北青报记者说郑春梅讲过两人绑架郑殿荣,他很惊讶,称头一次听说。
重获自由后,他对社会“很陌生”,记忆也有偏差,他把被警方带走他的时间记成发现尸体当晚,而不是次日。但他能记起郑殿荣失踪次日,他帮助寻人,还爬过山。郑殿臣也记得,他确实帮忙找人,还在郑家吃的饭。
郑殿臣说,离老揣家豆子地不远就是刘忠林玉米地,如果是刘忠林杀的,应该埋自家地里,那样更难发现。“老郑家没有怀疑他。始终也没有认为是他。他没这个道道。”
“这么多年,老郑家没有一个人认为他是凶手。” 郑殿臣说。 (实习编辑 王梦洁)
责任编辑:lyx
(原标题:新华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