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法治 综合新闻

西安“最牛劳务结算单”引热议 罚款总额达87.4万

2016-01-25 09:2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lyx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西安“最牛劳务结算单”引热议 罚款总额达87.4万   农民工讨薪罚款10万元,发短信“诽谤”项目经理贪污罚款5万元,在项目部辱骂、“诽谤&rdquo

西安“最牛劳务结算单”引热议 罚款总额达87.4

 

  农民工讨薪罚款10万元,发短信“诽谤”项目经理贪污罚款5万元,在项目部辱骂、“诽谤”项目经理罚款30万元……近日,一份“最牛劳务结算单”在网上曝出后引发网友广泛热议。收到这份“罚单”的劳务公司负责人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们向建筑方讨薪一年多了,不仅讨薪未果,还收到了这份罚款单。开具此份罚款单的建筑方项目经理先生称,罚款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的,“这只是初版,具体怎么执行要看和劳务公司商量的结果”。

  劳务公司称遭欠薪 收到“最牛结算单”

  昨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最牛劳务结算单”的接收方四川众意劳务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先生说,20135月,该劳务公司与承建陇县“兆兴锦都”项目1号和4号楼的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劳务公司安排来自四川和陕西等地的150多名工人在该项目下干活直至20148月楼房封顶。

  “项目结束后,建筑方以开发商没钱为由拖欠薪资,我们找过建筑公司,也找过开发商,都没有拿回钱。”先生对北青报记者表示。

  “不仅如此,他们还给我们开具了一个罚款单。”先生向北青报记者提供了长达六页的“陇县兆兴锦都项目1号和4号楼众意劳务结算单”。该劳务结算单上叫做“违反合同约定涉及项目”的一栏下总共列出了21条罚款项目,罚款项目五花八门,有工人和建设方管理人员吵架罚款的,有工人因为讨薪挨罚的,也有人发短信告状被罚的。

  罚款总额达87.4 建筑方称合同规定

  北青报记者在该结算单上看到:刘某和熊某无数次在项目部大声辱骂、诽谤项目经理,罚款30万元;梁某给孔总发短信诽谤项目经理贪污,罚款5万元;劳务工人讨薪围堵开发商,罚款10万元……名目繁多的各类罚款加起来总计87.4万元。

  昨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陇县“兆兴锦都”项目的项目经理先生。他承认这份结算单是由他本人开具的,里面的罚款项目,都是按照之前西安天业建筑工程公司和四川众意劳务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

  “我们的合同里就有这样的条款。”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履约担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条款,劳务方避免信访、投诉、追讨工资等有损建设方信誉的事件发生,如发生类似事件,建设方将扣除劳务方的履约保证金每次5万元以上。

  建筑方称未欠工资 “开罚”为保障进度

  “项目进行过程中,劳务方有很多干扰项目进度的行为,比如围堵、辱骂甚至扔啤酒瓶差点砸到我们工作人员等。作为项目经理,我必须保证这个项目不受干扰地正常进行,所以我只能开具这个罚单”。至于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工人薪资一事,先生表示,“我们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份结算单是我们和劳务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

  同时,先生还向北青报记者表示,“这份结算单只是初版,上面就是这么一写,并不代表我们一定要这么做,至于具体怎么处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和劳务公司坐下来商量解决。按照我个人的想法,实在不行的话才走司法程序。”

  对于这份“最牛劳务结算单”,劳务方负责人先生认为:“当初签的合同里有的担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条款就是霸王条款,我们不签也没办法”。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农民工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讨薪,从媒体报道的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其中一些条款限制了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因此一些条款有违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比如像信访、投诉这些都属于合法手段,不应禁止。但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讨薪则是可以在合同里进行约定的。因此,建筑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还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而定。文/见习记者 邢颖(实习编辑 王梦洁)

责任编辑:lyx

(原标题:新华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