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始末
摘要: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五)——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不务正业自食其果——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始末案情简介李某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五)——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
不务正业自食其果
——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始末
案情简介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10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当时,该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0%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l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在这些个人债权人中,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1000余万元不等。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以提取。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
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作案手段
l.利用“名人效应”增加可信度。李某出生在宁波,大专学历,2005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获得了香港居留权。之前,他经营着宁波某担保公司、浙江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因为颇有经商头脑,在宁波商界小有名气。正是凭着“港商”、“名人”身份,他骗取了投资人信任。以至于有些人主动找上门,把钱借给李某。
2.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李某通过老婆对外宣传:“李某开的担保公司规模很大,经营也很不错,而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李某还经常带着老婆、公司财务、出纳到投资人住处,给他们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他个人和企业取得的各种荣誉光环等,骗取投资人信任。事实上,公司经营能力并不像他说的那么好,而且财务报表也是虚假的。李某还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人投资。
3.虚假担保并承诺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李某以1.5%~3%的月利息吸收存款,对每一笔借款都用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作担保,并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随时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其实,李某借款数额较大,大大超出了担保能力,担保早已形同虚设,一旦资金链断裂,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案件查处
让李某想不到的是,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5600万元,该款项最后无法收回。为此,李某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追索,也曾到对方企业连坐三天三夜讨债,可惜收效甚微。而李某此时又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
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
1.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箱。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2.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本案中,李某向别人借钱时,都是说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而隐瞒了把钱贷给别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的事实。吴某借给了李某1500万元,此前,他和李某素昧平生,对李某的公司情况一点也不了解,但两人的老婆关系很好,常在一起搓麻将、旅游。仅凭这一点,昊某就决定借给李某1500万元,而且办手续那天,李某到他公司来时拿出了一叠空白的借款合同。吴某应该想到,如果仅仅只是正常的资金周转,借款次数有限,不会事先准备一叠空白借条,可吴某偏偏忽视了这一点。事后,吴某在圈内打听了一下,发现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钱,但为时已晚,钱已经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只还了500万元,剩余的钱全部打了水漂。138
(选自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编《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
责任编辑:wq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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