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一)
摘要: 驻马店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一)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驻马店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一)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驻马店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驻马店市市区道路上发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双方之间发生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没有人员伤亡,且双方财产损失均在5000元以下的;
(三)机动车能够驾驶移动的;
(四)机动车均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按照该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无交强险标志、保单或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一方逃逸的。
第四条 交通事故无责方不要求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即行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等候处理。
第五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事故现场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以及双方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凭证等有关信息。符合即行撤离现场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可以使用摄像、拍照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
当事人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提示具体说明出险信息。 (保协宣)
责任编辑:wq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