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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5-08-31 08:16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y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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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驻马店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驻人社医疗〔2015〕16号),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了

近日,驻马店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驻人社医疗〔201516号),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上居民缴费标准由100元调整为13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缴费标准由10元调整为30元;学生儿童缴费标准由30元调整为9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缴费标准由0元调整为10元。文件还规定:以上参保对象中困难群体按前述标准缴费后达不到筹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补齐。对于经济特别困难或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参保对象,个人不再缴费,所需参保费用全部由当地政府负担。

二是调整计划内分娩婴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自出生之日起办理参保的时限由2个月延长到3个月;参保居民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平产600元,剖宫产1200元,每多1胎增加300元。

三是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01611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四是调整城镇参保职工、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参保职工和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和转市外就医的起付线分别调整为500元、700元、1000元和15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和800元;   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放化疗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重症尿毒症透析参保患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透析治疗,不再支付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支付比例在正常待遇基础上降低10%

参保患者2015831前入院的,仍执行原来的起付线和支付标准;201591零时入院的,执行新的起付线和支付标准。

责任编辑:yjh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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