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包方便面索赔450万 维权者被以敲诈罪名刑拘
摘要:黑龙江绥化市男子李海峰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食用时却发现醋包内有“异物”。他委托质检机构对方便面进行检测,发现汞含量超标,于是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
黑龙江绥化市男子李海峰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食用时却发现醋包内有“异物”。他委托质检机构对方便面进行检测,发现汞含量超标,于是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但双方协商过程中,今麦郎向警方报案,李海峰被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立案侦查,不久被刑拘。
4包方便面,450万人民币,两个绝不协调的数字放在一起,确实令人颇为震惊。但更震惊的还是企业在随后采取的“法律手段”。姑且不论企业以巨大的公众形象为代价采取的手段是否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单从“敲诈勒索”是否最终能被法院认可,就存在着明显的不确定性。
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说,如果警方掌握的案情中确实具备“虚假前提、采用了胁迫威胁手段”,那么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并无问题,但是,如果是将“找新闻媒体曝光,在网上@各家新闻媒体”认做是“胁迫威胁手段”,显然于法无据。
背景
索赔450万被拘
让人想起黄静事件
2014年12月中旬,李海峰在购买的4包今麦郎方便面醋包里发现异物,类似“玻璃片”,并且产品过期近一年。在拨打12315投诉和送检管理部门未果后,他在网上找到两家第三方机构,将方便面送检,李海峰总共花费4500元。检测报告显示方便面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
在双方就有关赔偿问题谈判期间,今麦郎方面表示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麦郎侵权成本太低”,以“惩罚性”为目的提出了300万元赔偿额,后又追加到450万元。
双方始终谈不拢,
这条新闻爆出,华硕公司免不了再“躺枪”一次。
在北京生活过10年以上的人中,很多人还记得在2006年,大学生黄静购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因出现问题前往华硕公司维修,后发现电脑中应为原装正版的CPU被更换为工程测试样品。黄静为此向华硕公司提出了按照其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华硕公司报警称受到敲诈勒索,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近10个月。但在2007年11月,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静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她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黄静事后获赔2.9万余元。
焦点
敲诈勒索、过度维权、惩罚性赔偿,三个貌似互不相干的概念,被黄静案、李海峰案联系在了一起。
在李海峰案当中,今麦郎方面认为李海峰在国内知名的8大网站上多次恶意发布今麦郎方便面吃后致癌、长肿瘤等之类的不符合事实的虚假信息。由于他的恶意造谣诽谤,今麦郎“出于无奈,被迫选择了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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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并非威胁或要挟
营建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说,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非法占有、威胁或要挟,如果消费者的确以某种行为对企业进行了“威胁”,那么敲诈勒索的罪名也是合适的。不过,“威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
“即使消费者在此期间以各种方式寻求公共媒体或知名自媒体人士帮助,乃至直接在网上曝光,只要主要事实是真实的,也不能被认定为‘威胁或要挟’。媒体曝光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是新闻媒体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商家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种方式。如果消费者提出的主要事实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媒体也进行了正常采访,那么这个行为反倒是值得鼓励的。当然,它确实可能对商家的企业形象和经营行为构成严重影响,造成企业的损失,但这是媒体监督的应有之义。”刘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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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索赔过度维权 不违法但难获支持
“过度维权”,最典型的特征是索赔额度过高,提出了不切司法实际的要求,但双方所指称的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手段也是合法的。刘勇认为,虽然并不违法,但它也并不受到法律的支持,从中国现有的司法实践中看,“过度维权”鲜有成功案例,特别是已经经由媒体报道、广为人知的过度维权事件中,更是基本没有成功的。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仅是索赔450万,那么他的行为与黄静性质相同,并不涉嫌犯罪;但如果加上网上恶意诽谤,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此外,李海峰“狮子大开口”的索赔行为,也于法无据,毕竟他并没有真的在食用方便面后受到多大的肉体和心理伤害,他不应该“想靠一包方便面发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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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规定补偿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仅有十倍
靠一包方便面发家致富,在中国现有法律环境中,的确是一种空想。李海峰案的具体案情尚未公布,因此难言其要求“惩罚性赔偿”的理由是否充分,但就“惩罚性赔偿”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刘勇律师说,在国内想要获得来自商家的惩罚性赔偿,除了在食品领域内的“十倍赔偿”之外,在其他领域内,法律基本不会支持“惩罚性赔偿”要求。
在国际上,惩罚性赔偿,又被称做报复性赔偿,目的是在针对侵害他人权利一方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的目的。它除了赔偿受害人损失之外,还意味着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和遏制。
刘勇说,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内,针对造成损害的一方,行政处罚的额度都是比较低的,只是在近年来,才有针对企业的百万元乃至千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和企业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相比,这样的处罚依然难言严厉。
“中国民事法律上的赔偿,基本都是‘补偿性的赔偿’,而不是‘惩罚性的赔偿’,包括如果出现违约,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也都是以补偿损失为标准。这样的法律体系,对于违法者一方来说,很难说得上是惩罚,在某些时候,甚至可以说意味着鼓励。”
刘勇律师认为,若想从根本上杜绝违法成本低,受损失一方需要自证损失额的情况,就需要在立法层面有所改进。“现在这种补偿性赔偿,实际上的结果就是违法的事情越来越多,因为违法者感受不到切实的、来自法律惩罚的疼痛感。”
链接
这些判决
赔偿金额超高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相对常见,商业企业如因某些产品质量、产品风险或服务瑕疵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法院有时会做出极不利于企业的判决。
1992年,时年79岁的美国老妇人史特拉在麦当劳饮用咖啡的时候,不慎烫伤,于是向麦当劳索赔20000美元的医药费、护理费。但麦当劳公司坚决拒绝。史特拉老太太于是向法院起诉,进行高额索赔,最终获赔100万美元。
2004年,纽约一位名叫本杰明·卡瑞瑟斯的消费者将红牛公司告到法院,称自己在过去10年中连续饮用红牛,但没有按照其广告语中所说“长出翅膀”。经过漫长的官司,红牛公司同意向
责任编辑:lyx
(原标题:北京晚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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