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的第三方支付新规
摘要: 原标题:“误读”的第三方支付新规 东方IC 图 7月31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原标题:“误读”的第三方支付新规
东方IC 图
7月31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其中“限额5000元”、“不能向银行卡转账”、“开立账户至少需要3种外部渠道交叉验证”等条款,一时间引发了大家的热议和争论。普通百姓担忧“我要购买6000元的苹果手机,5000元的限额怎么办”,有人甚至开玩笑说“过年微信发红包是不是得找5个人证明我就是我”。
为此,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误读给普通民众造成了错误的指引,《意见稿》的出台是国家对于防范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举措。”
8月1日,央行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也表示,“限额管理是综合考虑支付效率与便捷,以及反洗钱和客户资金安全等因素而提出的。”
那么,此次《意见稿》是在何种背景下出台?出台之后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误读原因
在《意见稿》中,关注度最大或者说最受争议的,是未来使用第三方支付时有一个限额规定。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这种争论在我们看来,其实是没有理解到意见稿的实质。”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小牛在线首席运营官王永杰直言,公众对于《意见稿》的解读存在误读。
“首先网购限额5000元,只是针对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的时候才有限制,通俗理解就是,假如你上淘宝进行付款的时候,你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单日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如果超过5000元,你完全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绑你的银行卡直接付款,也不会增加任何购物难度,因为余额的形成本身就是需要捆绑银行卡。”王永杰表示。
王永杰告诉记者,他曾做过抽样调查,5000元的支付账户限额基本满足很多人的日常购物和消费,绝大多数人的支付账户里面并不会有超过5000元的资金存留。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负责人也表示,之所以设置5000元的门槛,也是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办法》规定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办法》规定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
因此,央行认为,这种限额管理不会对大家造成太大影响。
针对这一条款,仁和智本资产管理集团合伙人陈宇也撰文指出,大家在恐慌之前弄明白三个基础条件。首先,该管理办的所谓限额的前提是用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的时候才有的限额;其次,若用支付账户中余额支付时,如果采用了高安全级别的办法,类似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就不受限额约定,任意金额都可以。最后才是支付账户余额里,没有高安全级别验证的情况下,不得超过5000元。
“这里还有个规定就是对于一些小额场景支付的情况下,如果支付机构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且单日累计不超过1000,可以不验证要素,直接支付。”陈宇提醒道。
除了“限额5000”之外,意见稿还加强了账户开户的身份验证程序。可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的综合账户需要面对面核验身份,或者用至少5种方式来进行交叉验证身份,即用户必须提交身份证、工作证明、社保缴费单等多份证明,这无疑提高了开户门槛。此举也被一些公众认为会大大影响消费支付便捷性。
划清界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助理分析师陈莉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主旨在于扶持银行的发展,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化’。在风险控制上来说,银行还是更具有优势的。这一规定的出台在于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通道业务。”
王永杰也认为,此次意见稿的出台,本质是要尽可能地还原第三方支付出现的初衷——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机构仅仅只是一个支付通道,所谓通道型支付,最开始的本意就是为了资金更好地流转,而不是截留资金,把银行的钱充到第三方支付账户里,然后在这些虚拟系统进行划转、消费。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开始一点点走到了类银行账户的角色上去,离当初的牌照定位已经相去甚远。”王永杰说,大量的资金滞留,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金融监管失控,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是央行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所以在还能可控的范围之类,央行必须要把这种风险放在可控范围之内。
陈宇直言,整个第三方支付监管办法,其实就两个重点,这两个重点其实都是非常直接地指向限制余额这个核心点:第一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
“其实,这两个如果都可以做了,第三方支付就不是支付公司了,而是标准的银行了,那还不如直接申请银行牌照得了,没有必要做第三方支付。”陈宇表示。
陈宇做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他认为第三方支付的职能和角色类似于搬运工,就是把不同个人在A银行的钱搬家到B银行的账户上,“支付就是一个帮助资金在不同银行体系里划转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钱的,而以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后,市场出现了两个很明显的模式,性质就开始分化了。”
所谓的性质分化是指,第三方的角色本身只能是个通道,资金经过第三方支付,但不会停留,即使有,时间也非常短。但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在通道功能的基础上有了资金沉淀,并以此构建了自我的生态圈,使用户的资金停留在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上。
“然而,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时,明确规定是基于支付技术,而不是基于资金归集的,所以这个钱理论上只是客户临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在银行的账户上,也就是说,这些钱的安全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有信用,因此,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陈宇表示。
“第三方支付的确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沉淀了大量的资金,而这部分沉淀的资金是游离于银监会监管之外的。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的过程中,沉淀的资金越来越多。会给国家的监管带来困难,因此也是规定中说明的要预防风险。”朱明春也表示。
互联网金融观察人士郝智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其实,上次10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可以看出端倪,它将互联网支付定义为‘小额、快捷、便民’,似乎就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边界——不得建立自己的资金池,支付就是支付,不能像银行一样,野蛮地拓展自己的业务。
影响几何
那么,如果《意见稿》最终通过并落实,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朱明春认为,《意见稿》的出台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边界都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正面来说,是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得到了政府层面的认可。让很多之前犹豫是否合法的企业得到了扶持。但是从负面来说,则是把我们所从事的行业范围划清了界限。俗话说的‘政策套利益’没有了,使得成本上升,对于创业公司和民营企业后期的发展是不利的。”
对于朱明春谈到的正面影响,支付宝公司新闻发言人也表示了同样的意见,“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是在央行及各级监管部门的关注和支持中蓬勃发展起来的,在这个前提下,第三方支付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风险可控,日趋成熟,对服务小微企业和大众消费者,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普惠金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负面的影响对于创业公司和民营企业的后期发展确实引发了很多行业专家的探讨。这与《意见稿》中一项规定有关。
《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陈莉认为,这项规定对P2P还是存在一定的影响。“以前P2P的资金托管多为第三方机构的托管。但是现在规定要将托管业务引入银行。但是P2P的托管真的交给银行之后,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银行门槛高,他们会达不到要求,而资金得不到托管,从而很多企业面临倒闭,整个行业面临洗牌。”
除了P2P,支付宝在这场舆论战中,被大家认为最受伤。但是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互联网金融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支付宝方面并没有什么影响。支付宝方面此前就和央行就此问题进行过沟通,这次支付宝会有自己的应对措施。”
不过,陈莉认为对于支付宝的“跨行转账”还是有一定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一直具有方便快捷的特性,以后也想延续这一优势。但是《规定》出来之后,支付宝还是要谋求创新和转型,在保持原来方便快捷的基础上来适应《意见稿》的各项规定。”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对客户账户余额的限制管理,现在大热的余额宝、招财宝等投资理财业务会大大受限。
但是央行负责人在8月1日答记者问中表示,“当然,《意见稿》目前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阶段,人民银行将认真评估社会各界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度的监管措施,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规范发展。”
朱明春还对记者透露了一个细节。“现在国家对于P2P、众筹、保险是分部门管理的。未来各个监管部门会针对自己的监管部分出台新的规定。”
责任编辑:wq
(原标题: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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