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摘要: 驿城区老街一组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占用位于练江大道与白桥路交叉口东南侧的邱海涛、许冬梅、李赢等89户10829.06平方米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驿城区老街一组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占用位于练江大道与白桥路交叉口东南侧的邱海涛、许冬梅、李赢等89户10829.06平方米国有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邱海涛、许冬梅、李赢等89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驻政[2015]71号),市政府依法收回驻市国用﹙2005﹚4960号、驻市国用﹙2005﹚4950号、驻市国用﹙2005﹚4943号、驻市国用﹙2005﹚4957号、驻市国用﹙2005﹚4958号、驻市国用﹙2005﹚4921号、驻市国用﹙2005﹚4964号、驻市国用﹙2005﹚4917号、驻市国用﹙2005﹚4916号、驻市国用﹙2005﹚07408号、驻市国用﹙2005﹚4963号、 驻市国用﹙2005﹚4902号、驻市国用﹙2005﹚4934号、驻市国用﹙2004﹚2248-1号、 驻市国用﹙2005﹚6024号、驻市国用﹙2005﹚4947号、驻市国用﹙2005﹚4919号、驻市国用﹙2005﹚4910号、驻市国用﹙2005﹚4915号、驻市国用﹙2005﹚4903号、驻市国用﹙2005﹚4945号、驻市国用﹙1999)7953-1号、驻市国用﹙98﹚5683号、驻市国用﹙98﹚4388号、驻市国用﹙2005﹚4937号、驻市国用﹙2001﹚0427号、驻市国用﹙2004﹚2105号、驻市国用﹙2005﹚6578号、驻市国用﹙2005﹚4944号、驻市国用﹙2005﹚4900号、驻市国用﹙2005﹚4918号、驻市国用﹙2005﹚4962号、驻市国用﹙2005﹚4933号、驻市国用﹙2005﹚4927号、驻市国用﹙98﹚5755号、驻市国用﹙98﹚5655号、驻市国用﹙98﹚05630号、驻市国用﹙98﹚5727号、驻市国用﹙98﹚5639号、驻市国用﹙98﹚5757号、驻市国用﹙98﹚5709号、驻市国用﹙2005﹚4926号、驻市国用﹙98﹚5682-1号、驻市国用﹙98﹚5746号、驻市国用﹙98﹚5673-1号、驻市国用﹙98﹚5664号、驻市国用﹙98﹚5725-1号、驻市国用﹙98﹚5670号、驻市国用﹙98﹚5710号、驻市国用﹙98﹚5636号、驻市国用﹙98﹚5644号、驻市国用﹙98﹚5634号、驻市国用﹙98﹚5740号、驻市国用﹙98﹚5745号、驻市国用﹙98﹚5615号、驻市国用﹙98﹚5742号、驻市国用﹙98﹚5650号、驻市国用﹙98﹚5699号、驻市国用﹙98﹚5694号、 驻市国用﹙98﹚号、驻市国用﹙98﹚5632号、驻市国用﹙98﹚5758号、 驻市国用04941号、驻市国用(98)5610号、驻市国用04930号、驻市国用05741号、驻市集建(宅98)5633号、驻市国用(98)5759号、 驻市国用(98)5674号、驻市国用(99)7981号、驻市国用05685号、 驻市国用5756号、驻市国用5748-1号、驻市国用5739-1号、驻市国用05730号、驻市集建(98)5704号、驻市国用(98)5635号、驻市国用(98)5628号、驻市国用1997第2214号、驻市国用(98)5672号、驻市国用(98)5698号、驻市国用(98)5696号、驻市国用(97)3943号、驻市国用(98)5646号、驻市国用(98)5641号、驻市国用(98)5717号、驻市国用(宅98)第号、驻市国用(98)5613号、驻市国用(2005)49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法律法规,原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对市政府收回上述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存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逾期无异议则视为同意,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科室: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联系电话:2613015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编辑:df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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