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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4-12-29 08:22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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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置方式对已按批准用途实施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的,以及“撤地建市”前登记用途为综合用地(包括花

一、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置方式

对已按批准用途实施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的,以及“撤地建市”前登记用途为综合用地(包括花木种植、生态农业和养殖业用地等,其价格参照工业地价评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由政府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 277 号)的规定,由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对其工业用地、地上房屋和附属物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到位后,由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土地储备机构对该宗土地组织收储,并按新的用途和要求重新组织供地。

(二)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按新规划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照规划统一开发。要求自行组织开发的,必须符合规划和开发条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补交出让金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规定执行。

原工业用地(包括“撤地建市”前的综合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享受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范围,但尚未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的,一律废止。

二、迁建企业的相关政策

(一)涉及退出原工业用地企业要求迁建的,必须符合迁建地的规划和项目建设要求,一般要迁到规划的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内。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相关规定,迁建地经批准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三)因迁建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评估测算后,由迁建受益地财政予以补偿。

(四)享受迁建地新上工业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对因规划调整,经批准需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工业项目业主单位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及时研究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中的各种手续证件。

(二)对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于不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属地管理,认真监管,正确引导,搞好服务,确保市政府决策得到落实。

(三)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区属企业和民营企业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市政府从土地改变用途所带来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支付给辖区政府(管委会)。

 

责任编辑:wc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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