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坚持三项原则以协调促和谐
摘要: 本报讯 (通讯员 郭红宾)汝南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解决官民矛盾中的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并规范了行政审判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三项原则。一、行政诉讼协调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协调不得违反
本报讯 (通讯员 郭红宾)汝南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解决官民矛盾中的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并规范了行政审判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三项原则。
一、行政诉讼协调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协调不得违反合法性审查原则,一切活动和程序都应围绕合法性原则进行,贯穿始终。
二、行政诉讼协调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民事诉讼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行政协调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对协调意愿与否的选择权,明确法官在协调时不得采取以压促调、以诱促调、以拖压调等强迫任何一方接受协调的方式,并在协调中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三、行政诉讼协调应当坚持有限协调的原则。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时,应当找准利益的平衡点,将协调结果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wind
(原标题:驻马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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