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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4-06-23 14:12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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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进我县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优惠政策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外来工业项目,可享

为了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进我县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优惠政策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外来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外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100%奖励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40%奖励企业,每年年底一次性兑现。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外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100%奖励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50%奖励企业,每年年底一次性兑现。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将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可实行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

   4、对兼并、购买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比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土地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可通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5、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工业项目,实行用地成本价。

   6、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业项目实行用地最高限价,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

   7、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将实行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可采取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

   8、兼并、收购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土地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其出让金按宗地地价的20%缴纳;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宗地地价的15%缴纳;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最长不超过3年,首期付款应达到应交金额的50%。同时,对扩大再生产所需土地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比照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执行。

   三、行政事业规费优惠政策

   9、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三年内免收县级行政事业规费,国家规定行政事业规费按下限收取。

   四、优质服务

   10、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县乡镇企业局是全县东西合作招商引资的业务指导与提供服务的牵头部门。各项目引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投资者提供资料,引进单位具体承办”的工作制度,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洽谈等前期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工作;负责投资者投拆受理服务,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全力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11、提供“一站式”办事服务。县政府成立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本县可审批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属上级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会同主管部门办完上报手续。

   投资者需缴纳的有关费用,在行政服务大厅内的收银窗口缴纳,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收费。

   12、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全面营造优良高效的政务环境。县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对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总责。

   五、优化环境

   13、建立外商投资工业园区,县政府投资基础设施,保证园区“四通一平”(即通电、通路、通水、通电话、场地平整)。

   14、依法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客商人身安全。对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外来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生产型企业的,或用工500人以上的外来企业,县公安部门为其设立治安室,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

   15、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凡擅自派员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投资企业检查的,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6、尊重外来投资者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绿卡”规定内容,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

   17、对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所需提供相关服务。

   18、投资者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需要将户口迁入本县的,公安部门给予及时办理常住户口,其子女入学与本县常住人口享受同等待遇。

   六、其它事项

   19、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如投资者提出具体要求,在实施中可协商议定。

   20、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县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中共正阳县委
正阳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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