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申诉称多取钱系“不当得利”而非“盗窃”
摘要: 许霆申诉称多取钱系“不当得利”而非“盗窃”要求法院重审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2006年,许霆在广州市因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先后取款171次,获取17.5万元人民币,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
许霆申诉称多取钱系“不当得利”而非“盗窃”
要求法院重审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2006年,许霆在广州市因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先后取款171次,获取17.5万元人民币,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许霆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底,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许霆被假释出狱。目前正在山西省临汾市家中等待孩子出生的许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要求重审他当年的案件。
按照许霆当时的看法,直接将其定为盗窃罪是没有依据的,只能算是一起银行操作事故,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的金额。另外,由于ATM机出错在先,银行也应该为这件事负责。许霆认为,具体的算法应该是将许霆多取的钱减去,就是欠银行的钱,然后银行应该用合法的依据给许霆发一个追款通知单,说明许霆多取了银行多少钱,限3个月内归还,这才是银行合法、正确处置的措施。
虽然许霆二审被改判5年,但是绝大部分网友认为许霆是无罪的,一个基本的逻辑是,许霆利用ATM机出错多次取款的行为,虽然有错,但是不应该定性为盗窃,因为是银行的ATM机出问题在先,银行需要承担责任,许霆充其量就是经受不住诱惑不当得利而已,只能算是一个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
另外,这个情况也不符合交易双方的权责对等原则,假如ATM机少吐钱了,或者说吐出假钱,银行是“离柜概不负责”,民事赔偿都不给,更不用说被追究刑事责任。前段时间还发生了银行柜员机少给顾客钱的事件,顾客打电话,工作人员却无动于衷,最后顾客假称ATM机多吐钱,银行方面才过去处理。国内银行之所以民怨众多,最重要的原因是它的霸王条款比较多,根本不讲权责对等。(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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