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的预防与处置
摘要: 应急安全知识传染病疫情的预防与处置编者按:为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牢固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普及基本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技能,宣传“尊重生命,热爱生活&rd
应急安全知识
传染病疫情的预防与处置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牢固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普及基本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技能,宣传“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的理念,营造人人关心公共安全、家家知晓应急防护知识的氛围,倡导通过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级媒体开设应急安全知识宣传专栏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3】36号)要求,从即日起,本专栏开展应急安全知识宣传,给人们提供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一些基本常识。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传染病一旦爆发、流行,危害严重,因此在发生传染病或者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疾病控制等机构必须严肃对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律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其他传染病爆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结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应急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贸易、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场所;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作出决定。
(市应急办、卫生局提供)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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