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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帽子”,黑嘴这样操纵股市

2014-05-12 03:46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l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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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汪建中荐股案”一审宣判  核心提示  8月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一审宣判。汪建中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  “股市黑嘴&rd

   “汪建中荐股案”一审宣判

  核心提示

  8月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一审宣判。汪建中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

  “股市黑嘴”汪建中是如何操纵股市非法获利的?这起备受关注的操纵股市案又带来哪些启示?

  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汪建中一审获刑7年

  8月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称为“股市黑嘴”的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间,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开立了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被告人汪建中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所谓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抢帽子交易操纵”的定义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宣判后,汪建中的辩护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

  早在2003年,北京首放就因其周末推荐的股票屡次创下“红色星期一”而闻名于业界。2008年5月,国家审计署在对中信证券的例行审计中发现,其位于北三环的营业部有7个账户存在异常交易,经调查初步认定这7个账户构成一个账户组,且与汪建中有关。

  那么,汪建中又是如何操纵股市的呢?

  以“中国联通”为例,汪建中于2007年3月23日买入“中国联通”约480万股,成交金额约2500万元。同日17时55分、18时02分、18时58分,北京首放在首放证券网、新浪网、东方财富网先后发表题为《目标3300点春季攻势全面打响》的报告,力推“中国联通”。报告将“中国联通”等股票列为“具备大幅上攻潜力的品种”,建议股民“最好不宜盲目作空,以免踏空。”3天后,汪建中卖出“中国联通”,获利81.8万元。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在北京首放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

  据法院介绍,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共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抢帽子”是否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引起庭审激辩

  3日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白波告诉记者,此案是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首个案例,因为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所以在庭审时曾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构成了“抢帽子交易操纵”,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了质疑。在2010年10月28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汪建中是“先买入后荐股”还是“先荐股后买入”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检方认为,汪建中先买入后荐股,然后抛出,属于操纵行为。辩护律师则认为,汪建中是在其任职公司先荐股后买入,再抛出,最多只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不恰当。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认为,操纵股市的立案标准必须达到两个10%:即买入股票的交易量占股票总交易量的10%以上,买卖股票的资金量达到买卖该只股票资金总量的10%以上。这两个10%都达到了,才构成操纵罪。汪建中买卖股票的量和买卖股票的资金量都没达到10%,还不到1%,所以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能立案,也就不能判决。

  对此,公诉方认为,关于10%等具体犯罪数额和比例,是对传统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入罪的一个法律标准。对于像汪建中这样以“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买卖股票的数额和比例为判定标准,而是通过其行为特点、性质来认定。汪建中的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有其新特点。

  此次法院最终依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做出一审判决。严格来讲,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现行刑法以及证监会相关法规没有对“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这一条款对类似行为进行认定。

 

  股民诉汪建中民事案结果将有标杆意义

  白波介绍,当前,各种媒体上的股评信息、荐股报告等名目繁多、数量巨大,但其中良莠不齐,混杂着类似于汪建中这样的“股市黑嘴”,荐股完全出于自己需要,动机纯为牟取非法利益。“广大投资者在阅览这些信息时,要学会分析,要进行独立研判,要有自己的投资理念和原则,要避免‘听风是风,听雨是雨’,力戒盲目跟随。”

  7月25日,同样是在北京市二中院,北京股民王某起诉汪建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开庭。白波表示,王某诉汪建中案虽还在审理中,但可以预料,案件的结果将对今后股民维权具有标杆意义。(综合本报记者白龙和新华社记者涂铭、赵晓辉、任峰报道)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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