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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业主等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42000元/年

2014-05-12 03:45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l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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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华网北京8月4日电 记者4日获悉,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通知,对个体工商户

      新华网北京8月4日电 记者4日获悉,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规定,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修改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修改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通知还要求,停止执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的相关规定。

    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显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修改后的个税条例9月起实施 四类人再减1300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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