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相关工作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拟选任11名人民监督员,请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相关工作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拟选任11名人民监督员,请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进行推荐或自荐。
联系电话:2870099 2601896
13513966106
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5月9日
附: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年满二十三周岁;(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体察民情,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六)公道正派,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政策知识;(七)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监督。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下列人员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职业律师及人民陪审员。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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