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精神,提高城市防空抗灾能力,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精神,提高城市防空抗灾能力,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防工程建设在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日益突出。我省的人防工程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国家对人民防空的要求差距较大,全省城市人均人防工程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存在应建不建,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违法违规减、免、缓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完善城市防护功能,完成军事斗争人防应急准备建设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大检查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检查内容
这次检查是在2004年全省人防工程普查建档的基础上,对2005年1月以来全省城市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
(一)国家和省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落实情况。
(三)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及减、免、缓情况。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和管理情况。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拆除及报废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和要求
检查从2008年7月中旬开始至2008年12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7月10日~10月31日)。各单位依据检查范围和内容认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阶段为上级查纠阶段(2008年11月1日~12月31日)。省人防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在各市、县(市、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全省进行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以查促收、以收促建、自查自纠从宽、上级查纠从严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计划,明确责任,认真排查摸底,确保各项检查任务落实。省政府成立检查工作协调组,宋璇涛副省长任组长,省监察、财政、法制、建设、人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市政府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监察、财政、法制、建设、人防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及时研究解决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包括与检查工作密切相关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开展检查工作。省人防办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搞好督察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7日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日报)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