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报清查处置工作的通告
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豫防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豫防办[2008]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开展申报、清查、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范围
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全市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未按人防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可用于战时防空的地下室及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进行清查。
二、清查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2.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否符合条件;
3.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是否存在减、免、缓情况;
4.防护设备使用及安装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备案是否符合规定;
6.人防工程质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7.人防工程的拆除及报废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补偿费是否足额收取。
三、申报事项
1.申报对象
凡2005年1月1日以来在全市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2.申报时间
申报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主动进行申报、登记。
3.申报要件
申报人申报应携带以下相关文件:
(1)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2)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项目施工图纸;
(4)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
(5)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地点
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
地址: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中段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一楼
电话:0396-3691079
四、处置办法
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对不按人防要求修建可用于战时防空地下室的和不按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将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建符合标准的人防工程或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报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补建人防工程或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外,并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对逾期不建或不缴者,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查出的大案要案或拒不清查、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报、清查、处置工作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电话:0396-2906626。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6日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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