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新闻 公告·公示

驻马店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2014-05-11 19:09 来源:驻马店日报 责任编辑:guanli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服务全市人民,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服务全市人民,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乱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违反此规定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反此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六、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七、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打场、晒粮、焚烧物品。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集市贸易。对已有集市贸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将同当地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限期迁移,以保证公路畅通。

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依法追究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如发现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行为的,请积极举报,我们将尽快依法查处,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同时,将给予举报者相应的经济奖励。

举报电话:0396-2913235

         0396-2681586

特此通告

          2008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日报)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