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摘要: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服务全市人民,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服务全市人民,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乱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违反此规定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反此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六、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七、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打场、晒粮、焚烧物品。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集市贸易。对已有集市贸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将同当地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限期迁移,以保证公路畅通。
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依法追究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如发现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行为的,请积极举报,我们将尽快依法查处,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同时,将给予举报者相应的经济奖励。
举报电话:0396-2913235
0396-2681586
特此通告
2008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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