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六条禁令”》的通知
摘要: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六条禁令”》的通知各县区优化办、市直各单位: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驻马店市优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六条禁令”》的通知
各县区优化办、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驻马店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六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2009年4月7日
驻马店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六条禁令”
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大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全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公务员或工作人员,制定以下“六条禁令”:
一、严禁首问首办不负责。各单位接待办事人员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要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全部材料。若经办人不在,应先将办事人的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及时移交经办人。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释、引导,帮助办理,告知办事人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二、严禁服务不承诺。各单位应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承诺以下内容:
(一) 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处罚依据和收费处罚标准;
(四)投诉方式;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三、严禁限时不办结。各单位在履行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给予答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的;
(四)不按规定给办事人答复的。
办事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四、严禁行政审批乱作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行政服务事项)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进行行政审批的;
(二)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审批管理权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拖拉或者在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五)对已审批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审批中有不廉洁行为或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贻误行政审批工作或者损害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严禁乱收费行为。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单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严禁违规收取;
(二)凡不进行收费公示,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提高收费标准的,严禁征收;
(三)擅自收费或者有批准项目但变相转化为下属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收费的;
(四)凡经批准已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自愿服务的,严禁强行收费。
六、严禁公务活动中发生不文明行为。各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对办事人员不接待、置之不理,推诿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业务范围内的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不属于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六条禁令”由各级优化办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驻马店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驻马店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驻马店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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