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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进京5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的公告

2014-05-11 19:04 来源:驻马店新闻网 责任编辑:gu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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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5月1日以后驾机动车进京,省环保厅在此提醒您注意:机动车辆进京即将实现新规定。日前,河南省环保厅下发公告称,按照国家要求,从2009年5月1日零时起,北京市将在各进京路口对所有进京车辆进行环

如果5月1日以后驾机动车进京,省环保厅在此提醒您注意:机动车辆进京即将实现新规定。

日前,河南省环保厅下发公告称,按照国家要求,从2009年5月1日零时起,北京市将在各进京路口对所有进京车辆进行环保标志查验,对进京机动车辆(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车辆一律不得进京。国家将定期公布各省进京车辆状况。

公告指出,我省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由各省辖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机动车在进京前必须到所在省辖市环保局申领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标志。目前,郑州市环保局和安阳市环保局已经取得省环保厅机动车尾气检测委托资质,其他未取得检测资质的省辖市环保局,可按照环保部下发的机动车排放甄别软件,结合公安部门对车辆的年检记录,在不检测的情况下先行对进京车辆核发环保标志。

环保合格标志包括标志和副本,根据机动车车辆的尾气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车辆原始排放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含)以上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含)以上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可以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通行,获得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只能在五环路以外的区域行使。取得环保合格标志车辆仍需遵守北京市其他限行规定。

车主申领环保合格标志时应携带以下证件:1.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2.办理私车应提交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公车需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委托代办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公证书;4.公安部门有效期内的车辆年检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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