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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

2014-05-11 19:02 来源:驻马店新闻网 责任编辑:gu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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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驻政文【2009】97号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驻政文【2009】97号

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所称市场准入制度,是指经认定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或者经检测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符合地方其他规定条件的畜产品,准予上市销售;对未经认定认证或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凡是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从事畜产品生产、经销、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市场准入制度。

三、市畜牧局负责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驿城区政府和市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畜产品准入的有关工作。

四、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内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定点屠宰场、超市、量贩、连锁店、专卖店等重点畜产品经销场所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做好日常检测工作,并接受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对经认定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凭认定认证证书、专用标志和产销联营协议直接进入市场销售。进入中心城区销售的所有畜产品,应具有检疫合格证明。中心城区所有畜产品批发市场、肉品连锁店、大型超市、量贩等场所销售的猪肉、鸡蛋,还应具有无公害认定认证证书或有效检测证明。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和自检,合格的可进入市场销售。未取得认定认证的畜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每天由市场检测室检测,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

六、畜牧部门要加强畜产品的质量监管,实行登记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检测人员要对每天检测的畜产品建档登记、张榜公示,对质量安全不合格的畜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测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销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隐瞒欺骗等手段逃避检测,致使消费者购买食用有毒有害畜产品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追究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和检测技术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2009年5月6日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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