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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4-05-11 19:02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gu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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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执行杜雪景与驻马店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会处东北角的经营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附

 

      本院在执行杜雪景与驻马店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会处东北角的经营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附属物。驻马店市吉安地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占用本院查封财产中的办公楼和简易房,并将本院查封财产中的两栋汽车展厅和汽车维修车间拆除后施工建楼、公开售楼。该处售楼部名称:乐龙商住小区、美景天中。为此,本院对该公司作出(2007)驻法执字第107-1号罚款决定书和(2007)驻法执字第107-4民事裁定书,并作出(2007)驻法执字第107 -12民事裁定书,裁定其在毁损查封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驻马店市吉安地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519查封了该公司位于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会处东北角的正在建筑中的部分楼房。该部分查封楼房具体位置如下:(1):2号楼1单元第5层东户、5层西户、6层西户、6层东户,2单元4层西户、4层东户、5层东户、5层西户、6层东户、6层西户。(2)3号楼第4405407420422,第5502518506525,第六层602606623B625。(3)4号楼2单元3层西户、5层东户。对上述查封楼房,本院已委托相关机构正在评估、拍卖中。限违法占用该部分楼房的单位和个人,在十日内自动迁出,否则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违法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特此公告

      2009610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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