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摘要: 本院在执行杜雪景与驻马店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会处东北角的经营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附
本院在执行杜雪景与驻马店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会处东北角的经营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附属物。驻马店市吉安地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占用本院查封财产中的办公楼和简易房,并将本院查封财产中的两栋汽车展厅和汽车维修车间拆除后施工建楼、公开售楼。该处售楼部名称:乐龙商住小区、美景天中。为此,本院对该公司作出(2007)驻法执字第107-1号罚款决定书和(2007)驻法执字第107-4民事裁定书,并作出(2007)驻法执字第107 -12民事裁定书,裁定其在毁损查封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驻马店市吉安地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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