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实行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
摘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行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奖励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实行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打击我省各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防止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省有关部门决定实行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和内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存在下列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举报“六证”不全的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边基建、边生产的,在技改区域内边技改、边生产的。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号码:0371-69392220;传真:0371-69392220;手机:15890191176。
举报人要提供真实姓名、通讯联络方式。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翔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查处
对被举报并经确认的非法违法煤矿,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从快从重进行处理。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将给予第一举报人一次性5~1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举报,从事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奖励范围。
五、举报人的保护
受理举报的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限至2011年12月底。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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