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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5-11 18:33 来源:驻马店新闻网 责任编辑:gu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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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各相关单位:为确保我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质量,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质量,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4号令)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062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省、市政府对征收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已有明确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利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转,有利于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对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骤然增加,水污染日趋严重,水环境质量日益下降,人民群众要求改善人居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加快污水集中处理步伐,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快速发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强化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缴率,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

 

二、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一)征收范围。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驿城区、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属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范围的用户不得以缴纳污水排污费为由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征收方式。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公共供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住建局委托汇津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照用户用水量一并收取;自备井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具体征收方式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无法确定铭牌流量的,其用水量按出水管径24小时出水量计算。

汇津水务公司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住建部门的监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杜绝漏征。      

(三)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执行:城市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65/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为1/立方米,其他用水为0.8/立方米。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免收污水处理费。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按照相应收费标准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鼓励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洗车业、建筑业等行业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

(四)资金管理。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住建、环保、价格、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三、稳步推进工业原水及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企业,无论其使用原水还是以自来水代替原水或是自备水,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律按照《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100%计收,排污者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排污的责任。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 的要求和河南省水利厅、住建厅《关于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097号)文件精神,由市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市住建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心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封停方案,明确封停的方法、步骤、时间及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确需保留的合法自备井,要统一装表计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各项行政规费。行政规费的征收单位应当对自备井的取水资料共享,坚决杜绝漏征现象,切实提高征收率。

 

四、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

 

市住建局要严格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对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NH3-N 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实施全天候监测,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同时,住建、环保部门要联合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测,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参与水质抽检工作;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环保部门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加征超标排污费。对长期不达标排放或严重超标排放的企业,要对其限产或停产。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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