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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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驿人社监罚字[2012]第006号驿城区腾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宪宾 电话:15893985999地址: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经立案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与所招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未参
驿人社监罚字[2012]第006号
驿城区腾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宪宾 电话:15893985999
地址: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与所招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缴费;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把书面整改的情况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驿劳社监令字(2012)第0031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与所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的规定。
我局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对你单位处罚伍万肆仟元整(540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洪涛
电话:0396-2828335
邮编:463000
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7月5日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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