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契税纳税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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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就“市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内容答记者问近日,本报记者就“驻马店市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内容到市地税局进行采访。记者:为什么要规范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就“市政府
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内容
答记者问
近日,本报记者就“驻马店市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内容到市地税局进行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规范契税纳税期限?
答:这次对契税纳税期限进行规范,主要原因是目前全省契税纳税期限政策不统一,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力度,更好地体现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依法征纳行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要求在2012年底前将契税征收管理并入全省大征管系统,其中主要一项就是契税纳税期限统一。
记者:新的契税纳税期限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从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照顾此前已签订合同尚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并且缴纳契税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的契税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
记者:这次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这次规范契税纳税期限,主要依据是《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文件。
记者:这次规范契税纳税期限,将对契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带来什么影响?
答:许多购房人过去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及时缴纳契税,在2012年10月31日之前,契税纳税人只要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契税,不会产生税款滞纳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地税机关将严格执行30日的契税纳税期限,如果购房人在2012年10月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等到2012年11月1日以后再申报缴纳契税,将产生税款滞纳金。
记者:这次规范契税纳税期限,以前已签过购房合同的契税纳税人将在11月1日前集中申报缴纳契税,可能会造成人员拥挤,作为征收机关将计划如何开展工作,有何应对措施?
答:根据省局的文件精神,我们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相关部门大力配合,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极大的支持。我们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大量的政策宣传,制订了《应对纳税高峰工作应急方案》,从7月20日起,该局取消双休日、午休制度,下午延长工作时间,增设契税征收窗口、服务设施等措施,从县(市)区局抽调人员充实到契税征收一线;分期分批办理、分散人群、缓解压力。
为了避免纳税人员高峰而造成拥挤,我局经过测算,按照预计未申报缴纳契税的人员数量专门制作了“契税受理服务单”,卡片上面印制有纳税人姓名、序号栏目,纳税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申报资料原件、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地税局(契税征收)窗口领取契税受理服务单,按照契税受理服务单安排的日期按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地税局(契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广大纳税人请根据自己签订购房合同的日期,合理安排缴纳契税的时间,尽量不要等到纳税期限后期或逾期去申报缴纳,以免造成纳税人员高峰和产生税款滞纳金。
记者:纳税人在申请领取契税受理服务单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如果是第一次去申报缴纳契税,请首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地税局(契税征收)窗口咨询有关契税政策,工作人员会根据纳税人的房屋类型要求提供不同的申报资料。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供的申报资料齐全后,就可以领取契税受理服务单。
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谁是契税的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记者: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记者: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记者:购买市区范围内的房屋是不是到各个地税征收点都可以申报缴纳契税?在县区购买商品房是不是统一到市区缴纳?
答:不是,在驻马店市区购买房屋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地税局(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在县区购买商品房需要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记者: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现在契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10〕94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记者:我市能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标准是什么?
答: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本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
记者:购买二手房如何办理契税?
答:首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局(二手房征收)窗口缴纳相关税费并领取存量房价格评估单,然后买卖或赠予双方同时到地税局(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
记者:新购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储、车位等非住房类房产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没有,按法定税率4%征收。
记者:如果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房,是否可以延缓缴纳契税?
答:在此要特别提醒广大契税纳税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何时交房不是一个概念。
记者:购买商品房办理契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房人委托他人代办契税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需本人签字、按指印);
(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特殊情况说明)。
记者:购买二手房办理契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房产买卖合同原件;
(2)河南省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原件(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地税局窗口办理);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继承公证书或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6)买卖双方委托他人代办契税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非住宅类房屋交易,购房人提供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
记者: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办理减免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 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集体户口本人页加盖派出所公章);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2岁以上男性、20岁以上女性的单身购房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婚、离异后未再婚或丧偶后未再婚证明原件);
(3)驻马店市房屋查询证明书原件(以家庭为单位查询);
(4)户籍所在地房屋查询证明书原件(以家庭为单位查询,在每个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
(5)诚信保证书原件(购房人填写、签字、按指印)。
记者:房屋赠予办理契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房屋赠予合同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上手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凭证、不征税证明)、房改房界定卡、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继承公证书或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 赠予双方委托他人代办契税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需本人签字、按指印);
(6)河南省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原件;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记者:驻马店市区房屋查询证明在哪里办理?
答:驻马店市产权产籍监理所。
记者:哪些未婚购房人需要提供婚姻查询证明?婚姻查询证明在哪里办理?
答:22周岁以上男性纳税人,20周岁以上女性纳税人需提供查询证明。到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查询。
(本报记者)
驻马店市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驻政文〔2012〕200号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依法征纳行为,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要求,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在驻马店市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二、2012年11月1日起,预售的普通住房和现售住房,纳税人于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缴纳契税,逾期未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契税征收机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且缴纳契税的,契税滞纳金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房地产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驻政〔2009〕57号)第(六)条“预售的普通住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始登记2个月内,申报办理分户证的,不征收契税滞纳金;2个月后申报的,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应征契税总额;现售住房的,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申报办理分户证的,不征收契税滞纳金;2个月后申报的,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应征契税总额”于2012年11月1日废止。
特此通告
2012年8月3日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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