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贼,谁还愿做“笼中鸟”?
摘要: □周明华 11月21日,昆明市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各单位职工在12月20日前自觉拆除自家防盗笼,公职人员无任何补助,须百分之百拆除,如不执行将严厉问责。如今,措施已到“不拆家中防盗笼将被开除”的地步,引发
□周明华
这种靠行政权力公开要挟公民自行拆除防盗笼的强硬做法,颇具行政效力和执行威慑力。但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均应以法律为准绳、民意为基石。公民审视目前治安现状,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自家一亩三分地上自制安全防护措施,当是合法合理行为,并无不妥。
即便防盗笼有多条影响城市外观的“罪状”,也构不成公共机构可以强拆的法律依据。《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应通过与市民协商,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如果市民觉得自己当初安防盗笼掏了钱,政府补偿又不足,协商无果,那么,公共机构无权强拆公民的防盗笼。套用一句敬畏私产的名言:“风能进,雨能进,拆笼的榔头不能进。”即使装防盗笼的人是公职人员,公权也应依法尊重其公民“权利”,而不能以砸饭碗来恐吓他们。
再说以民意为基石的问题。公共机构在打造人居环境的过程中,需先考量居住在这座城市的人。如果治安好得“天下无贼”,谁愿意把自己困在防盗笼内?已经装了的,恐怕用不着行政机构如此强力推进,只需人性化提醒一下,公众就会自觉拆除“铁笼子”。而现在的情形却是,虽然拆除防盗笼的理由多多,但公共机构却并未明确,拆除后的防盗问题如何解决,下一步治安措施如何及时跟上。
道理很简单,拆除防盗笼需要公众配合,公共机构首先就得给公众一个安全的环境。如今,随着城市居民家的防盗门、防盗网变厚变粗,市民安全感日渐变弱。因此,在“设笼防盗”的行为面前,最该反省的恰恰是担负社会治安职责的相关部门。小偷渐多,贼胆变大,根源还是公共安全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如果这样的安全漏洞不存在了,违法犯罪现象降低到天下无贼的地步,公众自然不会想过“笼中鸟”一样的生活。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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