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难容“仕场经济”
摘要: □翟丙军南京市江浦县原副县长、六合区原副区长刘有贵,以借来的400万元起家,下海不到一年,凭借过去的“人脉”,靠空手套白狼,很快就成为坐拥1514亩住宅用地的“地主”、身家过亿的大老板。近日,南京市下
□翟丙军
南京市江浦县原副县长、六合区原副区长刘有贵,以借来的400万元起家,下海不到一年,凭借过去的“人脉”,靠空手套白狼,很快就成为坐拥1514亩住宅用地的“地主”、身家过亿的大老板。近日,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刘有贵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11月25《法制日报》)。
好好的官员不当了,下海去经商,刘有贵为啥敢做出如此冲动的决定?想必是缘于他对自己具备的“影响力”有绝对信心。只可惜,这位下海官员没弄明白“江湖规矩”,那就是: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特别是在法制建设进程日益完善的今天,任何形式的贪腐,哪怕是离职后利用影响力的贪腐,也都是要治罪的。
刘有贵“马失前蹄”,充分说明了在法学界流行了数百年的那条颠扑不破的真理,那就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由此案,笔者联想到今年10月刚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在这份补充规定中,新增了9个新罪名,其中一条便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条新罪名规定,哪怕是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是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当得利”,便可认定为犯罪。由此可见,这位前副县长即使套不上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也能套个“利用影响力”犯罪的罪名。
进而,笔者又联想到前不久上海酝酿出台的“限制公务员离职后从业”的法规。该法规明确规定,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上海此举,被公众赞誉为“有助社会公平”之举。
然而,必须要承认,尽管法学界的喊打声不断,近些年来“前官员下海发财记”的现实仍在大量发生。市场经济不应该是“仕场经济”,而应该人人平等。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失去了过去的身份和权力,但其原有的关系网、人情链、消息源等,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发挥作用,这些都会成为“特殊优势”,从而严重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当下,“两高”和各地方陆续出台的一些文件、法规表明,政府对“仕场经济”的打击力度正日益加强,离职官员正被套上越来越多的“紧箍咒”。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像“前刘副县长发财记”这样的闹剧,一定会少一些发生。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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