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拆迁命案的欣慰与遗憾
摘要: □肖 擎 随着法定时效的到来,曾经广为社会关注的辽宁本溪非法拆迁引发的命案尘埃落定,本案中被指控故意伤害致死的被告人张剑被判缓刑后,走出看守所重新获得了自由。让我们首先通过报道看一下案情梗概:200
□肖 擎
随着法定时效的到来,曾经广为社会关注的辽宁本溪非法拆迁引发的命案尘埃落定,本案中被指控故意伤害致死的被告人张剑被判缓刑后,走出看守所重新获得了自由。
让我们首先通过报道看一下案情梗概:2005年4月,本溪市政府以“采煤沉陷区治理”为名,决定将张剑所居住的长青社区进行拆迁开发。但包括张剑家在内的15户居民发现,这一开发其实并非为了公益,而是要建成豪华别墅群,大家就提出了合理补偿要求,他们因此成了“钉子户”并多次被开发商骚扰、殴打甚至强行扒房。去年5月14日一大早,开发商纠集多人闯入张家驱赶其家人并殴打张剑本人。张剑奋起反抗,持刀将其中一名非法侵害者刺伤并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本溪当地司法机关最终对张剑的定罪准确,量刑适中。在本案中,虽然张剑是被迫对非法入宅并严重侵犯人身合法权益的不法侵权人实施了防卫,但由于这种防卫措施使他人致死,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法侵害人并无伤及张剑生命的故意),依据刑法规定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本案尤其让人感到欣慰的是,法院在确定了张剑的故意伤害罪之后,对其给予了缓刑5年的处罚。本案打破命案不缓的司法惯例,透露出重要的信息: 司法判决在强调保护生命权的同时也强调保护住宅权。众所周知,住宅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第39条规定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可以理解为《宪法》对公民住宅的双重保护,加上《刑法》有关非法入宅罪、入室抢劫罪等的规定,可见公民的住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何等重要。但问题是,这些年来,随着拆迁纠纷的蜂起,一些不法者在未履行法定手续的前提下就以暴力强制拆迁居民房屋,妄图以此造成“既成事实”,减少拆迁谈判中的难度。对这些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纵容或者默示的嫌疑。本溪法院对反抗暴力拆迁者的从轻判处,实际上是以司法的方式警告那些不法拆迁者,同时也是间接肯定公民住宅权的不容侵犯性。
在各种有着地方政府背景或者黑恶势力背景下的暴力拆迁,如果不能得到司法的制止,如果连那些以微薄之力进行反抗的人都无法得到司法的同情和支持,这种暴力活动就会越来越嚣张,最终结果只能是严重导致社会混乱和缺乏起码的安全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溪法院对张剑的从轻发落,是一次颇具正义感的司法行为。如果这样的判决能够如同一些法律专家所建议的那样成为今后各地的示范,则将具有更大社会价值。
不过,肯定本溪法院的前述判决,仅仅是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范出发所作的评判。如果从应然状态出发,也许国家需要修改《刑法》和相关法律,对今后无数个可能出现的张剑免予处罚。我们知道,人之所以为人,不仅因为他有生命,更因为他有尊严和自由。因此,对事关人的尊严、财产和自由的住宅权的保护,完全可以放到和生命权同等的位置。一个可能的设想是,立法机关修改《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款,将严重危及住宅安全的暴力不法侵害纳入到无限防卫之列。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来看,一个令人遗憾的地方还在于,虽然司法机关对张剑的防卫过当行为进行了刑事判罚,但对开发商方面反复、多次的非法入宅行为,却未见有侦查和审判。要知道,这些非法入宅行为,恰恰是引发血案的直接原因,其本身也涉嫌犯罪。如果只对张剑进行审判而忽略了开发商方面的不法侵权行为,那就失之偏颇。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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