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规范化 公权阳光化
摘要: □李 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李 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近几年来,对官员问责的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自2003年“问责风暴”之后,随着一些“公共突发事件”的增多和公共权力运行透明度的提高,官员问责成为了一大公共话题。与此相应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行政问责法规,把官员问责制引入行政管理之中。但各地由于在行政问责范围、标准和程序上缺乏统一性、规范性,也引起很大的争议。比如,被问责官员到底能否复出,能在多长时间复出,都存在着分歧。
由于以前官员问责过于笼统化,而且散见于各种党纪政纪的规定中,缺乏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规定,缺乏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操作标准,所以官员问责的可操作性也随之大打折扣。是否问责、如何问责,其程序和具体操作都局限于部门和系统内部自行决定,导致政府与公众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官员问责信息的不对称,一是可能导致问责结果受领导主观意志影响过大,问责往往表现为因人而异;二是容易引发公众对于问责结果的质疑。像有些官员的问责表现得太过随意,甚至出现官员开会睡觉即被免职的粗暴式问责。相反,更多的问责则只是“问”,根本没有“责”,因而,一些问责官员可以悄然复出,或者异地升迁,像山西黑砖窑事件中、三鹿奶粉事件中以及贵州瓮安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都先后复出,不但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还暴露出问责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漏洞。
《暂行规定》的出台,为我们在《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之外,如何对官员问责,提供了一个具体的制度规定和明确的操作标准。而长远地看,则预示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暂行规定》中,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明确规定:“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这些条文化的规定,让官员问责在实践中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一个系统的官员问责制,则可以推动官员问责从随意走向规范,从制度走向立法。
官员问责制作为一种政治层面的制度设计,主要目的不是要问责几个官员或事后问责,而是要在党政领导干部中确立责任意识和公共权力意识。《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庸官”、“懒官”、“贪官”的惩戒,让官员树立权责统一的意识,保证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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