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落到实处才能树立权威性
摘要: □王 毅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对其进行处罚。同时,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
□王 毅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对其进行处罚。同时,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修订后的《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昨日《天中晚报》)。
毫无疑问,在新修订的《统计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该法中增添的人性化条文,特别是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重“教”轻“罚”成为人性化执法的最大亮点。但人性化执法显然不适用于所有人群,法律条文可以有人性化的一面,但同时也必须有严苛性的一面,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严苛性的具体体现。
特别是某些官员,出于自身政绩的需要,不惜以身试法进行统计造假。篡改、修改、编造统计数据的,有关部门除了加大处罚力度之外,还必须适用于行政问责与刑事问责的处罚。倘若对这部分蓄意造假的官员也采用人性化的处理方式,那么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与严肃性就无法得到保障,而公众也会在那些造假的数字中迷失正确的预判能力并且丧失必要的知情权。
所以,对于新修订的《统计法》,只看到其人性化的一面是不够的,有关方面更不能在处罚蓄意造假的官员时,以人性化为由只“教育”而不“处罚”,或者是重“教育”而轻“处罚”。因为根据以往的惯例,在统计数字中蓄意造假的,鲜有受到严厉问责与处罚的。
事实上,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坚持宽严相济,都应向普通个人展示人性化的一面,同时必须对恶意违规者予以最严厉的问责与惩处。《统计法》自然也概莫难外。
对此,我们不妨看看下面的事例:国家统计局前任局长李德水曾披露,某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现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也曾说,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
这两个事例再生动不过地说明,出于政绩的需要,一部分官员有制假造假的冲动。显然,对这样的恶意对抗统计真实性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与制裁。因为只有让那些敢于造假制假的官员付出高昂的行政成本,统计法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才不会为公众质疑,才会真正树立起权威性。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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