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县区 驿城区 新闻宣传

驿城区一被告人缓刑期间又犯罪撤销缓刑数罪罚

2014-05-11 21:32 来源:驻马店新闻网 责任编辑:lidong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 驻马店新闻网讯(通讯员 杨新军王纪锋)昨日(2010年1月2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是在缓刑期间又重新犯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鹏有期

 

驻马店新闻网讯(通讯员 杨新军王纪锋昨日(201012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是在缓刑期间又重新犯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建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鹏、周建辉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的星际网吧内,以上网为掩护,盗走该网吧内两台电脑主机的两个内存卡、两个CPU、一个硬盘。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968元。2009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鹏、周建辉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南角的陈春民网吧内,以上网为掩护,盗走该网吧内两台电脑主机的两个内存卡、两个CPU。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70元。2009819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鹏到河南省西华县逍遥街日月网吧附近,盗走王东东停放在此一辆隆鑫牌110型摩托车(车号为豫P7P335)。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鹏、周建辉携带作案工具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的星际网吧内,以上网为掩护,盗走该网吧内一台电脑主机的一个内存卡、两个CPU(其中一个系闲置在机箱内)、一个硬盘,并在现场遗留作案用红色螺丝刀一把。当晚940分许,李鹏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带周建辉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中段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并从周建辉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二人作案用螺丝刀及盗窃所得的电脑内存卡、硬盘、CPU等物。经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760元,被盗电脑内存卡、硬盘及CPU共计价值798元,现均已退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李鹏因犯盗窃罪于2009526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鹏、周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李鹏参与盗窃四次,盗窃财物价值2796元,周建辉参与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2036元,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李鹏此次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