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法院加强保险保护意识 提高规避风险能力
摘要: 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交强险有限的赔偿限额已远远不能达到赔偿受害者损失的需要,为最大限度的弥补交强险在赔偿限额上的不足,降低诉讼成本,驿城区法院率先将涉及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
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交强险有限的赔偿限额已远远不能达到赔偿受害者损失的需要,为最大限度的弥补交强险在赔偿限额上的不足,降低诉讼成本,驿城区法院率先将涉及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并审理,已被当事人各方所认同,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我市长途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投保的保险金额较足,但除少数运输公司经营的出租车外我市出租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多为5万元,公交车投保的车上乘客险多为1万元,如发生交通事故,上述金额既不能使受害人足额得到赔偿,又给经营者带来较大的赔偿压力和长期被执行的困扰。
举一案例,李某贷款买车不到一年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卢某受伤致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万元)外,李某、某运输公司还应连带赔偿卢某各项损失30余万元,因李某无赔偿能力,经卢某申请执行,法院将李某的出租车经法定的程序拍卖40余万元偿还了卢某的赔偿款,李某在背负贷款的情况下又失去了继续经营出租车的机会。上述案例给营运车辆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交通压力日益加大的当今,事故的发生防不胜防,这要求经营者不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同时更要加强保险意识,提高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的能力。
为此,特建议:
为切实及时足额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建议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尤其是营运车辆的经营者在办理车辆保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投保涉及第三者、乘车人的责任保险中,要尽可能的加大保险金的投入力度,在现有的赔偿限额上提高保险金额,以最大的限度提高自身抗风险的能力。(驿城区法院 杨明霞 康兵)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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